《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9-04-11 浏览次数:2200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近期,住建部等多部门联系发出通知,对“挂证”行为进行专项整治:《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建办市函2019〕92号)。(两份通知附文末)在严打之下,在“四库一平台”不断完善之下,“挂证”现象将会被逐渐取缔。很多注册消防工程师、建造师、结构师等持证人员通过中介把自己的证书给挂出去了,却不知道自己的证书有挂在哪家公司,也不知道挂出去证书下个人证书下有没有项目,项目有没有行政处罚或者事故情况都不清楚,其实这是有很大隐患的。

  一、属于“挂证”行为的情形

 (一)人、证、社保三者不统一

  从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而言,资格证书是证明持证人具有相应技能和资质的证书,必然要求人、证合一,人证分离就是“挂证”。从社会保险关系和劳动人事关系的逻辑联系来看,两者应该合一而不能分离,即社保关系应当建立在职工工作所在的单位,人和社保不能分离。因此,证和社保这两者都不能与人分离,三者应当统一,否则都可能成为“挂证”行为。

  对于到底是“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还是“社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问题,有的网友认为应以实际工作单位为标准,不能以社保为依据。例如很多国企内退、下岗人员单位不发工资只给缴社保,这些人要自己去找生活。这属于特殊情形,的确应当特殊考虑,因此,《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了。

  1、人证统一、社保分离

  资格证书与本人在同一单位,但是原单位社保还未转出,依然由原单位代缴,这种情况属于资格证与社保信息不统一,属于挂证的范围。

  2、人证统一、无社保

  如建造师证在公司,公司又没买保险和给费用。要求公司尽快缴纳社保费,否则赶快注销!

  3、人员与社保统一、证书分离

  人员已经从A单位离职,正就职于B单位,社保由B单位交,但是证件仍在A单位未转出。这种情况人员社保信息与资格证信息不符合,属于挂证。

  此种情形包括:证在原单位,后离职,新单位不要证书,证书没有转出,社保已转出;离开原单位,原单位扣着证不给转出,新单位在交社保。

  4、证书与社保统一、人员分离

  人员在A单位工作,A单位开未为其缴纳社保费,无任何社保信息;但证件挂靠在B单位,由B单位为其交社保,虽然资格证书信息与社保信息统一,但是人员并未在岗,属于人证分离。

  按照相关法律,一人同时只有购买一份社保,目前在各省社保系统没有联网情况,可以做到多省买多份社保,从2019年1月1日开始,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社保后,因为税务系统早已全国联网,两省交纳社保的情况将成为历史,应提前做筹划,建议:1)尽早决定将证书和社保放在哪家单位;2)另外一家单位尽早注销。

  5、人员未就业、证书和社保均挂靠

  人员拥有资格证书,自身是自由职业者,无社保信息,证书挂靠在企业,由企业为其缴社保费,虽然证件社保信息统一,属于人证分离。在建筑企业实行刷人脸打考勤,现场履职检查中,很容易被查出,属于挂证行为。

  6、人员未就业、证书在用、无社保

  证书注册单位应该就是社保缴纳单位(退休人员除外),社保没有在注册单位,说明劳动关系不在该单位,无论有无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保费,应该算作挂证。其实根本的在于,证在单位用,但人不在单位服务,就是典型的人证分离的“挂证”行为。

  7、一个证件、多个社保

  工作在A单位,并由A单位交社保,证件跨省挂靠在另一个B单位,这证件所在的B单位也在缴纳社保费,这种属于社保重复,全国社保信息联网之后会被轻易查到,属于挂证行为。

这种情形,如果社保只在一个单位缴纳,则另一个单位因没有缴社保费,也属于挂证行为。

  (二)因证书问题出现的“挂证”

  1、多个证书在不同单位

  人员拥有交通、水利和住建的证书,但是分别注册在两家单位,两家单位都为其购买社保;或者只有一家为其购买社保,都会出现社保重复或者资格证信息与社保信息不统一的情况,属于挂证。

  2、证书信息被盗用于“挂证”

  个人资质证书遗失信息泄露,被中介专卖给企业建筑企业用作资质申报。企业即使购买社保也会出现人证分离,或者社保信息重复的情况,属于挂证。以上几种情况,都属于挂证行为,一旦处理不恰当很有可能会使证书注册被撤销,并列出黑名单,影响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建筑行业的小伙伴们,你们该如何应对?

  (三)因主体身份出现的“挂证”

  1、公职人员“挂证”行为

  国家事业单位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考取资格证之后挂靠企业项目或者企业资质的行为,都属于挂证。并且作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一旦被查出,原有工作也会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兼职但不能挂证

  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属于挂证。按国家有关规定,大专院校教职员工、科研人员可到企业兼职、可任职,但不允许兼职注册执业。

  3、母公司与子公司是两个独立法人单位,无论何种原因,均属于挂证

  包括电力、石油、矿业等等集团,均适用于此情况。企业反映较多的说法是“集团规定的”,但这是属于集团内部管理问题,国家并没有政策支持这种做法,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如果企业仍不纠正,可约谈有关单位,给予3个月整改期。整改期过后按挂证严肃处理。

  4、内退人员属于挂证,内退人员可以兼职,但注册人员不允许兼职执业

  原单位内退,继续缴纳五险一金,现在新单位工作,这种情况已人证分离了。内退就是退养了,如果还能去新单位工作,那就违背了内退的初衷了。还能用证书去挂靠兼职,无论对于原单位的职工,还是对新单位的职工,都不公平。

  5、劳务派遣公司交纳社保属于挂证,注册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畴

  《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而建造师作为建筑企业和项目部的骨干人员,不属于劳务派遣范围。所以,这种情况应该属于挂证。

  6、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下属二级及以下单位的,无论何种情况均属于挂证。

  7、企业与注册人员相互不配合,记入异常注册,约谈双方,如仍不配合,双方均按挂证严肃处理。

  二、不属于“挂证”行为的情形

 (一)两个单位存在特定关系的

  1、总公司与分公司同属一个法人,不属于挂证。

  2、事业单位与下属一层级单位的,确因改制产生的历史原因,可不认定为挂证,但需证明在改制前就已注册。改制后再注册的属于挂证。   

 (二)证书和社保不一致的

  即《补充通知》所列的几类情形: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即退休人员在A公司工作退休后能不能转注册到B公司工作?社保还用不用交?按国家相关规定,我国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生55周岁,退休人员不需要缴纳社保费。《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3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明确:年龄超过65周岁,不能申请注册,已注册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因此,退休之后,年龄没有超过65周岁是可以注册和转注册。

  但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要注意人事档案的问题,虽然没有社保交纳信息,但通过人事档案可以确定你所在单位,人证是否分离。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三)其他情形

  1、企业破产,个人提交申请,并出具工商方面的企业破产有关证据,主管部门需进行核实,可办理注销手续。

  2.人、证、社保分离,但未在新单位就业

  证在a省,交了社保一年,目前停了;人在b省,没工作,自己交着社保,算挂证吗?

  原本人、证、社保是统一的,由于离职后,原来的证、社保仍在原单位,但此时并未在新单位就业,如果此时没有将社保挂靠在单位缴纳,而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社保费,则不属于“挂证”。如果将社保挂靠在某单位,则可能构成“挂证”。但如果原单位仍然在用该证书,而人实际不在单位上班,本质上仍然属于”挂证“。

  3.只兼职、不挂证和社保

  如证书注册与社保都在A单位, B单位兼职签非全日制合同做其他工作,只缴纳工伤保险费,算挂证吗?

  由于人在A单位工作,证、社保都在A单位,属于人、证、社保统一。至于在B单位兼职,只要证书没有挂靠在B单位,只能作为兼职,没有用证书,自然和“挂靠“无关。

  4.已离职,但未注销信息

  如已离职,证书和执业印章拿回来了,但是在省住建厅网站还能查到信息。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三、“挂证”相关背景资料

 (一)究竟什么是“挂证”?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简称《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建造师,是指通过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并按照本规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师注册证书(以下简称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及从事相关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未取得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不得担任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不得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五条第二款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经过注册方能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执业。

  第六条   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二)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第十三条  在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建造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当与原聘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变更注册后仍延续原注册有效期。

  申请变更注册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注册建造师变更注册申请表;(二)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三)申请人与新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复印件或有效证明文件;(四)工作调动证明(与原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或聘用合同到期的证明文件、退休人员的退休证明)。

  第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四)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六)年龄超过65周岁的;……。

  第二十条  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当受聘于一个具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一项或者多项资质的单位,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的,应当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  注册建造师不得有下列行为:……(四)签署有虚假记载等不合格的文件;……(六)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受聘或者执业;(七)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

  近日七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中强调: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规定》和《通知》,我们不难得出:“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就是“挂证”。

 (二)线上线下3种方法查挂证

  根据《通知》内容,本次“挂证”专项整治中,在“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阶段有三种方法查处“挂证”。

  方法一

  《通知》原文: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该方法通过目前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各省市建设的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住建部门内部信息数据比对,主要查处的是“一人多单位注册的‘挂证’”。

一人多单位注册,无论是一人多证多单位注册,还是一人一证多单位注册,都将被发现查处。有人说,我在两个省不同单位注册,这种情况省监管平台是查不到的,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管平台是可以查出的。

  方法二

  《通知》原文: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

  该方法将税收信息系统的社保信息与住建部门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的人员注册信息进行比对。

社保信息确定人员工作单位,注册信息确定证书注册单位,两者一致,确定为人证合一;两者不一致,确定为人证分离,将被认定为“挂证”。方法二主要查处的是“人证分离的‘挂证’”。

  方法三

  《通知》原文: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

  方法三是在“人证合一”的情况,通过到岗履职情况进行查处,查处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手段有以下几种:

  1、通过检查指纹、人脸识别等考勤信息,主管部门了解执业人员到岗履职情况;

  2、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直接到达项目现场,了解执业人员是否在岗,向相关人员询问项目信息,若不知晓,则判定为“挂证”。

  问题:四库一平台查查很多小公司都达不到资质要求的,都给降级?在结合社保查挂证,估计很多小公司就倒闭了。如此一来是不是触及到地方政府的利益了?如果是,那么地方不查,只靠部委的力量,进展估计会很缓慢。

  回答:不尽然,首先:通过社保信息系统和住建部的四库一平台,不完全依靠地方政府,可以查出“人证分离”的人员;其次,《挂证专项整治通知》明确:在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证书被强制扣留,怎么办?

  《通知》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通知》明确: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附两份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

建办市〔2018〕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

  为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现象,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决定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整治内容和目标

  对工程建设领域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筑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全面排查,严肃查处持证人注册单位与实际工作单位不符、买卖租借(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等“挂证”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提供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等违法违规行为。通过专项整治,推动建立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预防和监管长效机制。

  二、工作安排

 (一)自查自纠(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底)。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自查自纠工作,指导、督促本地区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自查自纠。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和单位应对照相关法律法规,对是否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自查。存在相关问题的人员、单位,应及时办理注销等手续。在自查自纠期间,对整改到位的,可视情况不再追究其相关责任。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自查自纠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自查自纠情况报告,于2019年2月20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二)全面排查(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底)。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在自查自纠基础上组织开展全面排查。要结合参保缴费、人事档案等相关数据和信息,对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全面比对排查,重点排查参保缴费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情况;对排查出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对存在“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发证机关依法依规从严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规发布虚假就业信息、以职业介绍为名提供“挂证”信息服务、扣押劳动者职业(专业)资格(注册)证书的行为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查处。

  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排查中发现人员挂靠问题突出的单位,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其承建项目主要管理技术人员到岗履职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处理。要完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利用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数据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线索并及时查处。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总结本地区全面排查工作情况,并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统一汇总形成专项整治全面排查工作总结,于2019年7月15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自2019年3月起,每月5日前省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将上月查处的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见附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并抄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

  (三)指导监督(2019年2月至2019年9月底)。

  住房城乡建设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将加强各地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监督,对重点问题和典型案件挂牌督办;对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部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提请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三、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实施。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专项整治工作,强化组织领导,加强沟通协调,明确任务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专项整治取得实效;要积极会同公安、网监等主管部门,利用信息化等手段,加强对专业技术人员、相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违法违规行为的排查力度。

 (二)依法从严查处。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遵循“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从严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对违规的专业技术人员撤销其注册许可,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使用“挂证”人员的单位予以通报,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向社会公布;对违规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依法从严查处,限期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从严给予行政处罚,直至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发现存在“挂证”等违规行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通报其实际工作单位和有关国家监察机关。

  各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在专项整治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严格遵守各项管理规定,及时快捷办理各项注销、注册等手续,确保整治期间各项注册工作有序进行。对于专业技术人员与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关系或已解除劳动关系,但因各种原因未办理注销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注册管理部门可依据用人单位或个人申请及提交的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

  涉及到注册建筑师的具体工作,由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本地区注册建筑师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和本通知要求进行。

 (三)坚持源头治理。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要梳理与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钩的有关措施和规定,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要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报名审核,严格杜绝不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参加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在考试、注册审批时严格核查,对未尽到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问责。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在办理除资质许可外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时,不得将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作为审批条件。

 (四)强化信息公开。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要充分发挥建筑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和相关信用信息平台作用,对被查处的违法行为单位和人员,在平台中记录其不良行为,并向社会公布,形成失信惩戒和社会监督机制。

 (五)加强舆论引导。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通过各种途径加强教育引导和宣传,充分运用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教育,提高专业技术人员、有关单位、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对“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危害性的认知,增强行业自觉抵制“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意识,有效发挥专项整治的最大成效。

 (六)建立长效预防机制。地方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部门对专项整治工作要进行全面分析总结,认真梳理分析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充分总结经验,结合地区行业实际,鼓励相关单位建立可持续的人才培养与梯队建设机制,形成预防、查处和监管的长效机制。

  附件: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情况处理汇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办公厅
                国家铁路局综合司
                中国民用航空局综合司
                2018年11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补充通知

建办市函〔2019〕92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妥善解决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更好推进专项整治工作,经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铁路局、民航局,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实际工作单位与注册单位一致,但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以下6类情形,原则上不认定为“挂证”行为:

  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业单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业单位身份,实际工作单位为所在事业单位下属企业,社会保险由该事业单位缴纳的;

  3.属于大专院校所属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单位聘请的本校在职教师或科研人员,社会保险由所在院校缴纳的;

  4.属于军队自主择业人员的;

  5.因企业改制、征地拆迁等买断社会保险的;

  6.有法律法规、国家政策依据的其他情形。

  二、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会保险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人员,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等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规定,在自查自纠阶段予以整改。因客观原因暂无法完成整改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规定自查自纠整改时间1个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挂证”行为处理。

  三、注册单位或个人一方反映与另一方不存在聘用关系,而另一方不予配合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及其提交的解除劳动合同书面证明、劳动仲裁、司法判决等材料,直接办理注销手续。对于无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依据一方申请将相关人员列为注册状态异常,并向社会公示。

  使用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参与工程投标的,有关单位应当要求其本人到场;申请企业资质的,资质审批部门应重点核查;对于正在担任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负责人的,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进行现场核查。

  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将对仍被标注为注册状态异常人员进行重点排查处理。

  四、为解决自查自纠阶段发现的问题,我部决定将自查自纠期限延长至2019年3月31日。同时将建办市〔2018〕57号文件规定的全面排查时间顺延至2019年8月底,指导督促时间顺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关工作要求的时间节点依次顺延。

  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下载注册人员数据,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主管部门,以及省级通信管理局、各地区铁路监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实社保缴纳单位与注册单位不一致的注册人员情况,对照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6种情形建立清单目录,作为自查自纠情况报告的附件;对属于其他情形的,应督促相关单位和个人加快整改。各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解释有关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如有其他问题,应报我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19年2月2日